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 律師
簡良夙 律師右列被告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案情已明,聲請人有一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聲請人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限制出境,其所涉罪嫌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茍准許其出境,顯無法確保其必回台灣地區接受審理,本院認前開限制出境之原因仍然存在,所請應不予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