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依據被告供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之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予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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