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