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雅綢
訴訟代理人 王水源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3日下
午1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桃園縣
政府於103年12月25日起升格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原被告桃園縣
桃園市公所之權利義務,依法由改制後之桃園市政府概括承受,
請被告具狀以桃園市政府之名義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合
法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