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本院原本及正本誤寫為同年月四日,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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