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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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法官胡泉田
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