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葉佐譽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義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