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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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 陳姚 蔡快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 陳姚蔡 快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年息百分之五計息。併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於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
被告陳姚蔡快與乙○之妻 劉阿蘭 返回乙○住處見被害人 黃女 在其房間內僅著內褲而不滿,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由陳姚蔡快抓住黃女,由劉阿蘭出動手毆打被害人黃女之右前臂腫痛合併瘀血、鼠蹊部至瘀血等傷害。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姚蔡快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洪浩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