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子○○被告辛○○
壬○○庚○○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郭千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