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百年好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2,729元│95年9月1日│├──┼─────────┼─────────┤│002│2,729元│95年11月1日│├──┼─────────┼─────────┤│003│2,729元│96年1月1日│├──┼─────────┼─────────┤│004│2,729元│96年3月1日│├──┼─────────┼─────────┤│005│2,729元│96年5月1日│├──┼─────────┼─────────┤│006│2,729元│96年7月1日│├──┼─────────┼─────────┤│007│2,729元│96年9月1日│├──┼─────────┼─────────┤│008│2,729元│96年11月1日│├──┼─────────┼─────────┤│009│2,729元│97年1月1日│├──┼─────────┼─────────┤│010│2,729元│97年3月1日│├──┼─────────┼─────────┤│011│2,729元│97年5月1日│├──┼─────────┼─────────┤│012│2,729元│97年7月1日│├──┼─────────┼─────────┤│013│2,729元│97年9月1日│├──┼─────────┼─────────┤│014│2,729元│97年11月1日│├──┼─────────┼─────────┤│015│2,729元│98年1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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