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 蘇登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年訴字第五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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