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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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開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