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 律師
吳姝叡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