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莊鎮嶽
莊勝勳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鎮嶽、莊勝勳為聲請人 蔡淑燕莊添雯 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蔡淑燕即莊添雯之繼承人(下稱聲請人蔡淑燕)業於民國110年2月10日死亡,並由莊鎮嶽、莊勝勳為其全體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請人蔡淑燕之除戶證明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蔡淑燕之繼承人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職權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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