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君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6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持有第2級毒品罪、編號2為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編號3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其中,編號1與編號2、3所示妨害性自主之罪質不同;所犯各罪間隔最久時間約在10個月間、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持有第2級毒品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9日至108年4月11日查獲止108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0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19、99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號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30日110年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日110年4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80號(編號2至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年8月②有期徒刑3年6月③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①109年1月17日②108年7月下旬某日③108年8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19、99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80號(編號2至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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