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莊鎮嶽 (即 蔡淑燕 之承受訴訟人)聲請人 莊勝勳 (即蔡淑燕之承受訴訟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子瑩┌───────────────────────────────────────────────────┐│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0-3││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1-5││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2-7││1│10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3-9││1│1000││├──┼───────────────┼──────────────┼────┼───┼────┼───┤│0005│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4-0││1│1000││├──┼───────────────┼──────────────┼────┼───┼────┼───┤│0006│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5-2││1│1000││├──┼───────────────┼──────────────┼────┼───┼────┼───┤│0007│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6-4││1│1000││├──┼───────────────┼──────────────┼────┼───┼────┼───┤│0008│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D-13257-6││1│1000││├──┼───────────────┼──────────────┼────┼───┼────┼───┤│0009│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SX-3916-1││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