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方姝豫方怡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尚祖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惟被告王尚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提出民事更正請求暨陳報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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