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可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766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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