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葉家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毓麒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