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扣除被告通緝前為本院羈押之期間後,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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