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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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美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