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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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45號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