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惠源 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更生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173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43,400元,有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戶籍謄本等在卷足憑。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8,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728,000元,清償成數為51.3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件債務人稱目前須與配偶 陳雅玲 共同分攤雙方所生之女 莊浣瑜 (00年00月0日生)、 莊旻珈 (00年00月0日生)之扶養費,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尚有乙筆房地,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擔保債權餘額為1,519,602元,每月應繳房屋貸款為10,300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足憑。又債務人之配偶陳雅玲經查尚有薪資所得,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自應與債務人平均分攤家庭生活支出及房屋貸款,再佐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台灣省之98年度國人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財政部公告97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77,000元等情,債務人合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房屋貸款及扶養費為22,876元,方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約43,4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僅餘20,500元,債務人將剩餘之金額幾乎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年,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債權人陳述意見主張: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方為合理,且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清償成數雖僅有51.31%(1,728,000÷3,367,619=51.3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然本院審酌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力,已如前述,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依債權人要求重新提出延長更生期限至8年之還款方案及提高清償成數,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四、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瑜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履行期間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