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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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整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6,1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所提借款支票兌現保證書、得標互助會款轉做暫借款約定書、本金及利息統計表,債權人請求以1,476,104元計算利息,乃以91年7月1日後之利息滾入原本,且無其他書面約定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是債權人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