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1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巷3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8日起至124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①94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申請使用國際信用卡,每月消費款應依繳款通知書所定之日期及方式,繳款予聲請人。詎第三人乙○○自①97年12月3日②97年9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404,501元②13,8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5年1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繳款通知單、客戶歸戶資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444│建│95.5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臺南縣楠│臺南縣楠│3層樓房R│56│56│36│14│平│RC造│12│平│全部│││1│西鄉民族│西鄉埔尾│C造│.5│.5│.1│9.│方││.5│方│││││路53巷10│段444地││8│8│1│27│公││6│公│││││號│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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