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7日起至134年10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僅繳納本息至97年10月19日止,尚欠本金共2,537,08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於96年6月8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463│建│54.16│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平│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遮│位││├──┼─┼────┼────┼────┼─┼─┼─┼─┼─┼─┼─┼──┼─┼─┼─┼─┼──┤│001│26│臺南縣仁│臺南縣仁│4層樓房│38│37│36│35│3.│15│平│鋼筋│7.│1.│2.│平│全部│││2│ 德鄉 後壁│德鄉二王│鋼筋混凝│.9│.1│.6│.7│53│1.│方│混凝│42│94│70│方│││││村德洋路│段463地│土造│2│0│1│2││88│公│土造││││公│││││227巷3號│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