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2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125年4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①95年5月23日②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5月23日②99年9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①97年10月23日②97年11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814,732元②1,084,255元(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1月5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經濟部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000│建│2,217.00│10000分之33│└──┴───┴────┴───┴──┴─┴────┴──────┘┌─────────────────────────────────────┐│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4│臺南市東│臺南市東│25層樓房│71│71│平│鋼筋│12│0.│平│全部│││○○○區○○路○區○○段│鋼筋混凝│.2│.2│方│混凝│.6│92│方│││││244號11│6000地號│土造│5│5│公│土造│6││公│││││樓之2│││││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光明段63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