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所示,債權人皆未釋明債務人所積欠之薪資係自何時起算並計算至何時,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
2.請提出債務人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