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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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稻埕分
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