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告 林良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