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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