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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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6年5月19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