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9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9弄6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
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