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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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98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之姓名、住居所地址,經本院民國96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