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乙○○
巷3弄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複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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