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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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及上訴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6,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不足16,632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3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