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9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5號(另案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及移送併案審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