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3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0日開庭時當庭命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因未見繳納,復於96年
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業於96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址,而於96年5月25日送達效力,另寄送原告 陳報 之送達處所之裁定則因應受送達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此有庭期筆錄、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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