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應以業經「提示」
三、支票附表。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