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