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告銘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豪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

李宜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一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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