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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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民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