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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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2004)涵民初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書業已生效證明書,及上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二、前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後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