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5號
原 告 劉井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複 代理人 韋文彬
被 告 劉秋雄
被 告 劉安全
劉添文
劉李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朝和
被 告 劉定鑫
劉垂東
劉垂廷
劉定炎
劉定賜
劉敏義
劉茂成
劉武龍
劉敏庭
劉浩正
兼上十人及
下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丁山
被 告 劉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義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