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5號
原   告  劉井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複 代理人  韋文彬
被   告  劉秋雄
被   告  劉安全
       劉添文
      劉李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朝和
被   告  劉定鑫
       劉垂東
       劉垂廷
       劉定炎
       劉定賜
       劉敏義
       劉茂成
       劉武龍
       劉敏庭
       劉浩正
兼上十人及
下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丁山
被   告  劉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義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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