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國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