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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