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3號
上 訴 人 楊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