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永興 、 宋王嬌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8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宋永興、宋王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