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486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蔡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35,052元及利息未給付, 嗣萬泰 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資料
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確屬實情。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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