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景龍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杜龍雲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786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