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具狀陳報被告好鄰居數位
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被告好
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原告提出訴狀附件,本件兩造爭執既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協調成立,請斟酌有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實益?若無
起訴實益,則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